养老保障体系变革渐起,第三支柱迎来机会
产业
摘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养老逐渐成为引起业内普遍关注的话题。日前,广发基金资产配置部投资经理尹海影在中...
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养老逐渐成为引起业内普遍关注的话题。日前,广发基金资产配置部投资经理尹海影在中国基金报刊文,指出在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养老体系的建立上发展快慢不一,各具特色,商业养老保障体系或将在亚洲掀起的又一次变革。
对比中外养老保障体系,尹海影表示,与世界其它国家不同,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多层次混合型”的中国特色,以国家着力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年金为补充,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但三个支柱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第一支柱承担了大部分养老责任,而第二和第三支柱则相对滞后,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上尤为突出。
不过,这种局面或将很快得到突破,尹海影表示,2005-2015年的十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有了重要的历史发展。这个阶段,以政府养老为主导,我们完成了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探索,并且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展望未来,“十三五”和“十四五”必将是养老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尤其是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公募基金资产配置类FOF在金融市场的推出。第三支柱或将成为国人的养老事业的又一市场化的可靠保障。
以下为中国基金报刊登的全文内容:
广发基金尹海影:中外养老保障体系对比与展望
世界各地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高福利发达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较早,注重商业养老金计划的设立,税收优惠力度大,制度设计也灵活多样。而在以法国、德国为例的欧洲国家,养老保障制度虽然发展较晚,却进步迅速,又大都注重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而在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养老体系的建立上发展快慢不一,各具特色。与此同时,目标日期类养老金产品在日韩的问世,资产配置类FOF产品在中国的呼之欲出,也似乎预示着商业养老保障体系在亚洲掀起的又一次变革。
世界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和概况
美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便意识到了人口老龄化与政府及企业支付养老金压力增大的问题。因此持续通过多条法案完善养老体系,形成了“基本保障”、“雇主计划”、“个人储蓄”组成的三大养老金方案体系。截至2015年底,养老金规模约为27万亿美元,三个组成部分占比分别为10%、55%、27%,剩余8%则为管理年金。加之近年来,伴随着金融技术的革新,美国不断完善资产配置技术在养老金管理中的应用,产业呈现进一步精细化的态势。
欧洲大陆国家建立个人养老金计划普遍较晚,但近年来改革频出,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在2002 ~2005年间就曾推出多个集体及个人养老储蓄计划。而近期对现有和新设计划的进一步精耕细作,也体现出欧陆各国对商业养老的重视以及在养老金管理方法上的拔高。
英国和加拿大建立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时间相对较早,近年来也日趋完善。早在1986年,英国就推出了设立投资选择型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法案》,正式将养老管理纳入规范法律化的流程。而在2012年,英国政府又进一步推出国家雇佣储蓄信托计划,在个人养老储蓄成本方面,做出进一步的优化设计。加拿大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势则在于结构井然明细,多角度搭配相得益彰,体现出了很高的市场成熟度。在企业年金方面既有早期推出的注册式年金计划,也有2012年新近落地的集合式注册计划。在个人养老方面,也以70年代推出的注册养老与2009年实施的免税账户,两者结合,依存发展。
包括中日韩在内的亚洲各国的养老保险业发展虽起步略晚,在规模和进展上却丝毫不逊色。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主导的养老计划在亚洲养老体系的发展中,扮演了相比于欧美更为重要的角色,而企业和个人商业养老维度上的发展则略显滞后。
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
1978年改革开放时,中国的经济总量还不足全球的2%。在30多年间,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奇迹,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之相伴的,是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型和建设的过程。
与世界其它国家不同,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多层次混合型”的中国特色。所谓“多层次混合”,是指以国家着力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年金为补充,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
其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从无到有,由弱至强,目前已经是全球涵盖人数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经过多年发展,也已处于政策完善和制度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之中,参与人数超过2000万人,累计资产超过8800亿元;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在没有税收政策扶持的条件下,剔除相关的养老理财产品之后,也已累积超过万亿元的资产规模。
虽然养老保障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三个支柱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第一支柱承担了大部分养老责任,而第二和第三支柱则相对滞后,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上尤为突出。
就第二支柱而言,中国目前现行监管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包括《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其法律地位仍然停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未能取得更高层次的进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第二支柱的主要原因。而就第三支柱,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略有提及,并无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广大消费者对这一制度也缺乏了解,在养老保险上依赖国家和企业的观念在我国人民的脑海中比较根深蒂固,导致个人养老储蓄的意识较为缺乏。
中国养老体系的发展展望
2005-2015年的十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有了重要的历史发展。这个阶段,以政府养老为主导,我们完成了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探索,并且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制度。
而展望未来,“十三五”和“十四五”必将是养老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尤其是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公募基金资产配置类FOF在金融市场的推出。第三支柱或将成为国人的养老事业的又一市场化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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